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看到這則新聞與底下的留言,前一陣子鬧得沸沸揚揚的Market之爭又再一次地點燃了許多網友的戰火。討論的重點大致整理成以下四點:

  1. 1.          七天鑑賞期對於數位內容產業(尤其指App產業)的適用性
  2. 2.          Google與其他提供線上銷售的服務廠商,進入各國市場時是否需要遵守該國相關法令?
  3. 3.          15分鐘的可行性
  4. 4.          消費者的權益應該要受到怎麼樣的保護才適當?

讓我一步一步來

 

七天鑑賞期

什麼是七天鑑賞期?大家都知道去實體商店買東西,不管是3C產品也好、郵購商品也好,基本上在七天之內只要發現有瑕疵或不滿意,就可以持發票向賣家進行退換貨。在此提供七天鑑賞期的完整條文:

『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,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,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,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,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。』

意思就是,我如果買了一項產品,只要我認為不滿意,就可以要求店家無償退費。這是一種美意,避免讓消費者去購買實體產品時被不實廣告所欺騙,法律條文本身也沒有錯,只是我們應該來看一下這條文到底適不適合用在以「內容」為主的商業行為上。應該都看過漫畫吧!不管是連載還是單行本,外面都會有一個像是保鮮膜一樣的包膜,然後寫著「若經拆封恕不退換」,一些書籍、CDDVD等也都如出一轍。所以我們買了這些東西之後基本上也不會拿去退貨換貨(除非有缺頁、嚴重破損等重大瑕疵,但大部分人在下手之前應該就會稍微檢查一下產品的保存狀況了吧~),但如果我們發現所購買的書籍或是唱片,他們的內容不符合我們的期待,那我們怎麼辦?

有個故事是這樣的:第一次拿自己掙的薪水買了一張CD,興高采烈地回家聽卻發現不是自己喜歡的音樂,帶著一點失落感把這張唱片收起來,並且告誡自己以後要買CD前一定要多問一下別人的意見、多google一下這張專輯的評價、多當一下ptt的鄉民、最好能夠找的到試聽網頁因為我們都不想花400元結果只買到兩首喜歡的歌。

是不是覺得有些感同身受?在以前mp3不發達的時代,我買唱片就是這樣戰戰兢兢的,深怕一個不小心買到地雷,因為當時的資訊沒有這麼發達、透明。但現在我只要在ptt的音樂版上問一下、或稍微爬一下文,我就可以很快速地知道這唱片是不是我喜歡的。現在甚至還有了indievox這超棒的平台,可以讓我不用出門就試聽到許多音樂,讓我能夠更確定我買的是我想要的。

問題來了,為什麼針對內容產業的產品,我們(甚至是消保法)並沒有真的在意這些產品是某符合期待?你曾經有因為這本書不好看所以去誠品退費過嗎?我想應該沒有(臉皮在怎麼厚也不至於這樣吧…)。更何況要複製內容是何其容易的事情:書籍可以快速複印(原文書事件)CD也可以快速燒錄成mp3、各大論壇上都有許多遊戲的破解檔案,更不用說你D槽內的日本文藝愛情動作片是怎麼來的了。在不需要七天退費機制盜版就已經如此猖獗的情況下,如果針對這些產品還提出七天退費機制,那麼這只會造成一種結果:投入這種產業的人將會快速流失。

同樣的道理,你為什麼會去買COD來玩?為什麼會去使用App?你買的不是軟體,而是他提供的內容或服務,這些內容跟郵購床墊是截然不同的!要去複製或製造一個床墊對絕大部分的人來說頗為困難,但燒錄CD、壓制mp3或電影在網路上傳播就容易得多(這也就是為什麼我們會需要著作權法)。況且在MarketApp Store上你都可以看到軟體介紹、使用者評論等資訊,應該能夠減低消費者買到地雷的機會才對。基本上我認為鑑賞期的機制可以促使供應商產出更有競爭力的內容,但是對於絕大部分的App,尤其是遊戲、電子書這些壽命週期短的產品來說,七天真的太長了!

 

法律,不遵守嗎?

內容產業的進出口相關規定,老實說我並不了解,也查不到什麼相關資訊,但是農業、製造業等生產的產品,如果要進口到其他國家,就必須要遵守該國家對於該類產品的相關規定。從這個角度去看,我認為蘋果做對了。在這裡我不想討論誰是老大哥心態,針對Market事件,我只想說不合宜的規範是會造成消費者與製造商兩方面的雙輸,有關的文章可以看這篇Google顯然不爽台北市政府,而台北市政府的出發點並沒有不好:都是為了消費者的權益著想;但截至目前為止來看,消費者才是這場遊戲中唯一被犧牲的受害者。該如何在這場遊戲中創造雙贏、甚至是三贏(Google、北市府、我們)的局面,應該會是個比較適合的出發點。

另外附註一提,為什麼區區台北市政府的要求會造成整個台灣的使用者受害?這是個很有趣的現象。在我所熟悉的產業裡也發生了相同的狀況:某些食品一定要通過「台北市政府認可」的實驗室檢驗,才能在台北市的通路上合法販售;假如該產品「只」通過了國家檢驗標準,卻沒有在上述相關機構中得到認證,是沒有辦法在台北販售的 (以上食品相關話題為題外話,給各位參考一下)

針對Android Market事件,為什麼台北市政府可以代表全台灣發聲?我想唯一的解答就只有「Taipei City is Taiwan. Anywhere else?」可以解釋。我來自高雄,沒有要挑撥南北鬥爭,但這個現象是值得我們去探討的,因為這關係著絕大多數的外國人、廠商、企業對台灣的國際觀感。該代表全台灣消費者發生去與Google做協商的,絕對不是台北市政府、台北市電腦同業公會,而該是經濟部工業局、資策會之類的主管機關才是。

 

長短都是問題

究竟鑑賞期應該要多久才是最適當的?我不知道15分鐘怎麼來,所以沒有辦法對這數據做出任何評論。但對生命週期短的產品而言,這個鑑賞期(也應該稱作試用期)應該縮短。七天是個放諸四海的標準,但是否皆準還有待商榷可以設計一些實驗,觀察一般使用者平均花多久閱讀一本電子書、破完一個標準版的遊戲;或是觀察使用者下載程式後,覺得難用而選擇移除的平均時間,這樣去特別為數位內容產業制定可以讓消費者、供應商、製造商、政府都獲益的法令,難道不好嘛?

制訂法令的目的,應該是要建立一個產業的正循環:消費者、供應商、製造商都能夠獲得適當、且不互相衝突的利益,才能促使產業的蓬勃發展不是嘛?

 

我們需要被保護嘛?

關於這個問題,Jamie、科技報橘的Tai他們已經說得很多了。基本上我是認同Jamie的觀點,認為消費者所需要的是適當的保護,而不是這種過度的保護。最後這個問題牽扯到以上三個、還有其他我沒有提及的問題,不過我想先玩個小遊戲:六個為什麼。

 

首先,問自己「為什麼需要保護?」

我的答案是:「因為怕會被騙、怕買到地雷、怕買到瑕疵品。」

再來問自己:「為什麼會被騙、會買到地雷、買到瑕疵品?」

「因為有心業者走法律小漏洞想藉此牟利、商品資訊不夠流通透明、購買時可能沒有注意到產品狀況。」

再來,「為什麼會造成以上三種狀況?」

「廣告內容與產品不符是業者有意要欺瞞消費者牟取暴利,商品資訊不夠流通是因為資訊不足,瑕疵品是因為生產時的品質控管難免都會有些小問題。」

再來,「針對以上這些問題,政府做了什麼?」

「制定了七天鑑賞期。」

再來,針對本文重點,問自己:「發生在內容產業裡,最常見的是哪個狀況?」

我的答案是「買到地雷。」

最後,問自己:「如果確實解決商品資訊不夠流通透明的問題,買到地雷的情形是不是就可以得到改善或解決?」

 

你說呢?我不喜歡去揣測誰才是老大哥心態、也不喜歡去做批評(因為聲浪已經太多太多了),專注在我們怎麼樣才可以靠著我們自己的力量去促使這場協商發生,或許更能夠引起我的興趣。雖然我因為一些因素從Android陣營倒戈至iOS,但Android真的是個很棒的原始碼。因為開放,所以有更多的競爭;有更多的競爭,能提供給產業的是更多存活下來的好內容,到頭來受益的人還是我們。

但現在我們面臨的是三輸的局面-這個三方皆輸的比賽應該要停止了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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